2024-12-31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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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理学(马工程)期末背诵版

法理学(马工程)期末背诵版

  •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 第一节 法的概念
      • 现代汉语中
        •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
          • 单行条例等等
        • 狭义的“法律”:全国人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 西文中的“法”、“法律”
    • 第二节 法的本质
      • 资产阶级法学家
        • 意志说、命令说:法实证主义代表人物主张命令说
        • 规则说:法实证主义后期,以哈特为代表
        • 判决说:法现实主义
        • 行为说、社会控制说:社会学法学
        • 事业说:自然法学派
      •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本质的论述
        • 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一对范畴,法的本质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
        • 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 关于法本质的论述
          • 第一、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 第二、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 第三、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 法的阶级本质
        • 法是“意志”的体现
        •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 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 第三节 法律的基本特征
      •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 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规范作用
      •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 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
        • 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 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
      •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 第四节 法的要素
      • 法的要素的特征
        • 个别性、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
        • 多样性和差别性
        • 不可分割性
      • 法律概念
        • 分类
          • 涉人概念
          • 涉事概念
          • 涉物概念
        • 功能
          • 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
          • 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了必要结构
      • 法律规则
        • 概念: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 结构
          • 假定
          • 行为模式
          • 法律后果
        • 基本分类
          • 性质上
            • 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 命令式规则:要求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 禁止式规则:禁止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 授权性规则:指示人们可以做出或要求别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 权利义务复合规则: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 委任规则
              • 组织规则
              • 审判规则
          • 形式特征上
            • 规范性规则:“假定”、规定的“行为模式”和“后果”,都是明确、肯定和具体的,且可以直接适用,而不需要加以解释
            • 标准性规则:有关构成部分(事实状态、权利、义务或后果)不甚具体和明确,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
          • 功能
            • 调整性规则: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
            • 构成性规则: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权力)去活动
        • 特点
          • 微观的指导性
          • 可操作性,即可适用性
          • 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 法律原则
        • 概念: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标准
        • 分类
          • 政策性原则: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政策设计或决策,一般来说事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的发展目标和战略措施等问题,这些问题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
          • 公理性原则
        • 优点和独特功能
          • 较宽的覆盖面
          • 宏观上的指导性
          • 稳定性强
        • 原则和规则的区别
          • 第一
            • 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或是被违反
            • 法律原则的的适用则比较灵活
              • 原则不指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将自动发生的法律后果
              • 原则也不规定使他非适用不可的条件
          • 第二
            • 在一个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如果相互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
            • 原则交错的时候(在很多场合同时起作用的有诸多原则),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场合(案件)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
        • 原则的作用
          • 具有使法律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协调性的作用
          • 作为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是正确进行法律推理的保障
          • 弥补规则的不足
          • 把国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法定、合理的范围
  •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 第一节 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观
      • 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 神意说
        • 父权说
        • 社会契约说
        • 暴力说
        • 心理说
        • 发展说和管理说
      • 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
        • 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
        • 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社会根源
        • 揭示了法的起源的政治根源
    • 第二节 法的起源
      •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
      • 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 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和基本规律
    • 第三节 法的历史类型
      •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 奴隶社会的法
      • 封建社会的法
      •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
      •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
  •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 第一节 法的渊源
      • 法的渊源的概念
        • 语义
          • 法的历史渊源: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历史上产生法律原则及规则的行为和事件
          • 法的理论渊源:指法律制度或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
          • 法的效力渊源(法的直接渊源或形式渊源):意为法的效力的直接来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
          • 法的本质渊源:指法的本质根源,即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关系
        • 法的渊源的定义
          • 法的渊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 理解研究法的渊源的意义
          • 有利于了解国家不同时期的权利配置情况和立法的特点
          • 有利于建立统一、和谐的法律体系
        • 法的渊源的历史发展
      • 法的渊源的种类
        • 成文法
          • 宪法:亦称“母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 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一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宪法以外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
          • 国际法
        • 不成文法
          • 习惯法:由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 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 惯例:亦指“通例”,一般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以后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
    • 第二节 法的分类
      • 法的一般分类
        • 公法与私法
          • 法学上最传统的分类方法之一
          • 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
          • 私法: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
        • 国内法与国际法
          • 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
          • 国内法:专指由有立法权的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国际法:指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按照创制和表达方式的不同
          • 成文法:亦称制定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 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实体法与程序法
          • 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
          • 实体法:指以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的总称
          • 程序法:一般是规定以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的总称
        • 根本法与普通法
          • 根据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
          • 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的总称
          • 根本法:专指一个国家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具有核心地位、其内容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 一般法与特别法
          • 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
          • 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
          • 特别法:专指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
      • 法的特殊分类
        • 普通法与衡平法:中世纪英国,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
        • 固有法与继受法:
          • 固有法:根据本国固有的成文法和法的历史传统而制定的法,或是成为他国或后世法律摹本的法律
          • 继受法:固有法的对称,一般认为模仿外国法而制定的法
        • 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 第三节 法的效力
      • 法的效力的概念
        • 法的效力的含义
          • 法的生命
          • 大多数学者:泛指法的约束力
          • 法的约束力核心:对人的行为的控制
          • 认识法的效力的两个角度
            • 强制与保障
            • 价值与功能
          • 法的效力就是指法的约束力与保障力
          • 法的效力是法的权威的体现,也是对法的权威的维护
        •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 法的实效:法的实质有效性,专指那些法律被实际遵守、执行和适用的实现状态
          • 区别
              • 法的效力:是法本身的属性,,表明法存在的价值和法的权威,属于主观的东西;同时就其内容来说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也有深厚的客观性。表明了法的两重性
              • 法的实效:突出的是法的实际效果,,其客观性十分明显
              • 法的效力: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同时也是任何法应具有的要件,属于“应然”范畴
              • 法的实效:法的实际实现状态,属于“实然”范畴
              • 某种意义上:法的效力是原因,法的实效是结果
      • 法的效力的范围
        • 指法的生效范围
        • 三个效力范围
          • 法的时间效力
            • 含义: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 起始
              • 法的公布是法的重要特征,也是法生效的前提条件
              • 法规定生效期限的方式
                • 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的生效时间
                • 规定具备何种条件后开始生效
            • 法的终止
              • 又称法的终止生效,是指法的效力的绝对消灭
              • 终止的情况
                • 明示终止:直接用语言文字表示法的终止时间
                • 默示终止:不用明文规定该法的终止生效的时间,而是在实践中贯彻“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从而使旧法在事实上被废止
              • 我国法的终止方式
                • 新法取代旧法
                • 有的法在完成一定的历史任务后不再适用
                • 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废除某些法律
                •  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虽然名称不同,在内容上旧法与新法发生冲突或相互抵触时,以新法为准,旧法中的有关条款自动终止效力
            • 法的溯及力
              • 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 分类
                • 从旧原则
                • 从新原则
                • 从轻原则
                • 从新兼从轻原则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我国:从旧兼从轻原则
          • 法的空间效力
            • 含义:指法在哪些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 分类:根据法的制定机关和内容的不同
              • 域内效力
                •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在我国局部地区有效
              • 域外效力
          • 法的对人效力
            • 含义:亦称法的对象效力,意指法适用于哪些人或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 原则
              • 属人主义原则
                • 根据公民的国籍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
                • 较早适用,但很少单独适用
              • 属地主义原则
                • 根据领土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
                • 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一切人,都受该国法的约束
              • 保护主义原则
                • 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
                • 只要损害了本国利益,不论侵犯者在何地域或是何国国籍,一律受本国法律的约束
              • 结合主义原则
                • 以属地主义为主,但又结合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
                • 既维护本国主权,也体现对他国主权的尊重
              • 我国的法对人的效力
                •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 对外国人的效力
      •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 法的效力等级
          • 亦称效力位阶
          • 指一国法的体系中因制定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
          • 这种效力等级的形成同国家立法体制有直接关系
        • 法的效力冲突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
          • 原因
            •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制定新法,这就容易引发新法与旧法的效力冲突
            • 有些国家由于实行多层次的立法体制,这也容易引发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法之间的效力冲突
          • 表现形式
            • 同一位阶法之间的相互冲突
            • 不同位阶法之间的冲突
        • 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
          • 1、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3、新法优于旧法
          •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适用对象
            • 适用空间
          • 5、特殊方式
            • ①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由国务院裁决;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由制定机关裁决
            • 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如果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 ③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第五章 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 法律关系的概念
        • 含义: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 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 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法律关系的种类
        • (一)法律主体抽象\具体化
          • 一般法律关系
            • 抽象法律关系
            • 是指抽象法律主体或法律角色之间尚处于法律条文的关系状态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设定或法律宣告的的方式存在
          • 具体法律关系
            • 现实法律关系
            • 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已经具体化,是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二)法律关系主体单方确定\双方确定
          • 绝对法律关系
            • 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
            • 主体的另一方(义务人)则是不确定的,而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
            • 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
            • 又被称为确认性法律关系
          • 相对法律关系
            • 主体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
            • 主体之间的联系达到了最直接、最密切的程度
              • 又被称为创设性法律关系
        • (三)法律关系产生依据合法\违法行为
          • 调整性法律关系
            • 法律主体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不需要法律制裁
            • 是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
            • 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
            • 第一性法律关系
          • 保护性法律关系
            •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 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
            • 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 第二性法律关系
        • (四)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
          • 平权型法律关系
            • 横向法律关系
            •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
            • 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
          • 隶属型法律关系
            • 纵向法律关系
            •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
            • 一方服从于另一方
    • 第二节 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
      • 法律关系主体
        • 概念
          • 含义: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 法律性:法律关系主体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与法律规范的联系构成了法律关系主体与其他形式的社会关系主体的区别
          • 社会性:法律规范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 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 权利能力: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的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 行为能力: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
          • 两者的区别:前者靠法律认定,后者靠实际行为获得

        • 种类
          • 自然人
          • 组织
          • 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 国家
      • 法律关系客体
        • 概念
          • 含义: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特点
            • 具有哲学意义上的客体的一般属性,不以主体的意识为转移,具有客观性,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并为人的行为所支配的客观世界中各种各样的现象
            • 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是满足权利人利益的各种各样的物质和非物质的财富,它受到法律规范的确认和保护
            • 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并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客观现象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 影响因素
            • 生产力发展水平
            • 社会历史条件
        • 种类
            • 自然物
            • 森林,土地等自然资源

            • 人的劳动创造物
            • 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

            • 财产的一般表现形式——货币以及其他各种有价证券
            • 支票,汇票,存折,股票,债券

          • 非物质财富
            • 创作活动的成果(智力成果)
            • 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作品,专利,商标

            • 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
            • 公民和组织的姓名名称,荣誉,名誉,公民的肖像隐私与尊严 四种物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 2国家所有的文物 3军事设施武器 4危害人类之物(毒品,假药) ​

          • 行为和行为结果
          • 如:家庭关系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瞻养 诉讼关系中证人的作证 行政法律关系中官员的作为与不作为

            • 行为
              • 作为
              • 不作为
            • 法律行为的一定结果
              • 物化结果
              • 按照合同建造的房屋,桥梁

              • 非物化结果
              • 赔礼道歉(行为)——消除影响(结果)

    •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
      • 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 法律权利
          • 反映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 特点
            • 权利受到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根源、程度)
            • 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
            • 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 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
            • 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
        • 法律义务
          • 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的法律手段
          • 特点:义务的必要性
      • 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 权利与义务是结构上的交叉关系,从三个方面理解P134

    •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含义
      • 法律事实
      • 能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的因素

        • 1、行为和事件
          • 行为
            • 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 事件
            • 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 绝对事件:不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件
            • 人的出生与死亡,时间的自然流逝

            • 相对事件:由人们的行为引起的事件,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
            • 人们的行为所引起的时间,如人的死亡从而终止与其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

        • 2、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 肯定: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要有一定的现象出现
          • 否定:法律后果产生要求不存在一定现象
        • 3、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 一次性:法律规范仅仅在该具体情况下将它与法律后果相联系
          • 连续性:长时间地、连续性地或定期地存在的并产生法律后果的情况
          • 如:国籍,婚姻

        • 4、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 单一: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有单一的现象出现
          • 如出生是建立父母与子女之间法律关系的单一法律事实

          • 事实:法律关系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之间形成了一个法律事实的系统
          • 如我国法官法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第六章 法律行为
    •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
    • 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 法律行为的界定
        • 法律行为的含义
          • 法律行为是受到法律规范调整的行为,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均有法律规范的规定
          • 法律行为是人(包括人的组织)的行为,行为的主体是人
          • 法律行为是人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后果
          • 概述
            • 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 法律行为是法律与行为的结合,是具有法律形式和实际社会活动内容的行为
            • 法律行为是受法律调整的,即有法律根据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 法律行为的意义
          • 含义:法律行为是法律与行为的结合,是具有法律形式和实际社会活动内容的行为
          • 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体系,产生于社会对行为调整的要求,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同时,它又作用于行为,以实现对社会的影响
          • 法律调整下的行为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成为法律作用于社会的中介
          • 法律行为的两个方面
            • 法律形式:存在于实证法当中,它是法律所设立的行为模式,由法律规范的规定表现出来
            • 社会活动内容:存在于社会活动领域,是人们具体和现实的的法律活动,它是法律的运作,是规范的现实化,是活的法律
      • 法律行为的特征
        • 法律性
          • 含义:法律行为是受法律调整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对这种行为有所规定,这种行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
          • 法律性的表现
            • 首先表现在法律对行为模式的设定方面,即法律行为是有法律根据的行为
            • 行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行为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 法律后果
            • 肯定性法律后果:法律承认某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甚至加以奖励
            • 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认定某种行为违法、无效并加以撤销,甚至给予制裁
            • 作用:进一步界定了法律行为
          • 当然属性:法律后果具有法律所包含的国家强制力保证
        • 社会性
          • 含义: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会产生社会影响或社会效果
          • 来源
            • 法律行为的社会性源于人的本质的社会性并体现这种社会性
            • 法律行为的社会性,源于人们行为的社会性
            • 它说明的是对行为做出法律调整的必要性
            • 由于法律调整的行为是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行为,那么社会性当然就成为了法律行为的属性,成为法律行为的特征之一
        • 意志性
          • 含义·:法律行为具有意志因素,是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行为
          • 意志是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中介
          • 意志意味着人们能够辨识自己的行为的意义并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 意志是法律行为的重要属性
          • 法律行为是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行为
      • 法律行为的分类
        •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 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为标准
          • 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
          • 违法行为:违反法律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
          • 非法律行为
        • 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 按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
          • 有效行为:按法律规定能产生行为人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 无效行为:按法律规定,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即不能产生对行为的肯定性法律后果
          • 理解这一分类的注意点
            • 有效与无效是针对行为人意欲之法律后果而言的
            • 在行为的效力分类方面,还存在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行为,但是最终会归为有效行为或无效行为
            • 无效行为在外延上并不等同于人们通常说的违法行为
        • 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
          • 依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依意思而产生
          • 表意行为:指作出意思表示,法律后果依意思表示而产生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的内容是由意思的内容决定的
          • 事实行为:指法律后果的产生不是因为意思表示,而是由于行为自身作为一种事实引起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内容不由意思设立而直接由法律规定
        •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 以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为标准
          • 积极行为:行为主体以主动做出某种举动为表现方式的行为,又称为作为
          • 消极行为:以不作出举动为表现形式的行为,又称为不作为
        •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 根据行为生效是否须有特定形式要件为标准划分的行为
          • 要式行为: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 非要式行为:不需要满足特定形式要件即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 公法领域的行为一般是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一般存在于私法领域
        •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 以行为发生效力
          • 单方行为:只有一方主体作出行为即能发生效力
          • 多方行为:需要两方以上共同作出行为方能发生效力
        • 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
          • 以行为所体现的意志
          • 个人行为
            • 体现单个自然人(公民)意志的行为
            • 特点:受个人意志控制,表现个人意志,由个人作出
          • 组织行为
            • 体现组织意志的行为
            • 特点:组织性,行为受组织意志控制,行为体现的是组织意志
            • 组织行为由其代表人作出
            • 组织是指法律上的主体,并不简单是一群人的集合
    •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
      • 法律行为结构:表现了法律行为有效构成的一般法律要件,体现着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机制,也是法律行为分类的一般依据
      • 法律行为主体
        • 法律行为主体是法律行为的实施者,任何法律行为都是由法律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
        • 社会活动的参与者能否成为法律行为主体或成为哪一类的法律行为主体,则是由法律规定的
        • 基本属性:法律行为主体由法律规定
        • 制约性: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即受到社会生产方式的制约,同时还受到该社会文化发展状况的制约
        • 注意
          • 法律行为主体是人
          • 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法律行为主体的确定,是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文化条件制约
          • 法律对法律行为主体的确定体现着立法者的主观选择和对法律调整技术的运用
          • 法律行为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有一定的区别
            • 法律关系主体的基础是权利能力
            • 法律行为主体的基础是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
      •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意志)
        • 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
          • 行为认知
            • 指行为主体对行为本身和行为意义的了解
            • 任何法律行为都以一定认知因素为基础,认知状况是法律确定行为是否为法律行为以及是何种法律行为的重要因素
            • 无认知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定为法律行为,而通常被界定为事件,或至少不被认定为有效的行为或受法律制裁的违法行为
            • 法律对认知的确认是以社会当时能知和当知的条件为标准的
          • 控制能力
            • 所说明的是行为主体的行为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状况
            • 其体现在两个方面
              • 行为主体的意志能支配自己的行为而不受自身其他因素的制约
              • 自身意志不受他人强制,具有自主性、独立性
            • 控制能力也是法律确认法律行为及种类的一个因素
        • 动机
          • 动机是推动人们作出某种行为的内在心理动力(推动行为发展以达到一定目的的根本原因)
          • 与行为目的相比,动机是深层的主观因素
          • 人们的行为相同,却源于不同动机的推动
          • 法律在调整行为时更多地是考量行为的目的而不是动机因素
          • 在民事活动中,法律行为的动机一般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成立,但是对于表意行为,如果动机成为意思的内容,且动机违法或违背社会的善良风俗,则会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
          • 在刑法中,动机是考量故意犯罪情节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故意犯罪由动机直接推动,它体现了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
        • 目的
          • 是行为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时在主观上所追求的目标或后果
          • 目的与动机
            • 动机是深层的,目标是外显的、直接的
            • 动机决定目的,目的表现动机
          • 目的的意义
            • 一、目的决定了行为后果的内容和行为的法律效力(具体表意行为)
            • 二、目的构成法律行为的核心内容,决定法律行为的功能方向(抽象表意行为)
            • 三、目的状况作为事实因素之一决定法律行为的性质(事实性行为)
              • 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不是行为主体追求的目的,而是法律根据行为特点赋予的
              • 法律在确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时,只将主体的行为目的与对行为结果的影响作为一种事实因素来看待
      •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客观表现)
        • 是法律行为的客观表现,是可以观察到的人们活动的状况,它受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支配,是法律行为内在方面的外部表现
        • 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外在方面具有决定意义
          • 1、只有通过外在方面的活动,人的主观意志才能影响外界,主观意志才能真正产生意义
          • 2、只有通过外在方面,人们才能了解行为人的主观意愿
          • 3、法律确定行为是否为法律行为以及对法律行为进行分类,首先是以行为的外在方面为根据的
        • 外在方面分类
          • 行为方式
            • 以一定的行动、手段和过程表现出来的行为状态
            • 行动
              • 含义:指行为主体由身体所作出的影响外界的动作。
              • 从内在上
                • 这种动作在行为主体意志支配下作出时被称为行为
                • 无意志支配的纯动作就被称为举动
              • 从外观上
                • 作为(积极行为)
                • 不作为(消极行为)
              • 行动影响外界方式
                • 标准:以行动是否以其物理力量影响对象来看
                • 以物理力量直接作用于对象以影响外界
                • 通过其表达意志影响外界
            • 手段
              • 含义:行为主体为达致行为目的而采取的行为方法及所借助之工具
              • 行为与手段
                • 任何行动都是包含着手段的行动
                • 任何手段也都体现在行动之中
              • 手段的选择受制于行为目的,同时受制于行为认知、价值判断等意志的因素
              • 手段是法律确定行为的合法性与否,以及属于何种合法和违法行为并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的因素之一
              • 行为的手段违法,其行为即违法,手段合法其行为也不一定合法
            • 过程
              • 含义:指一个完整形态的行为从发生到结束的步骤及时间顺序
              • 法律对行为进行调整,过程是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 行为后果/结果
            • 含义:是行为所产生的对自然或社会的影响,是行为造成的自然或社会的某种变化
            • 行为结果是法律将行为纳入调整范围的重要根据,也是法律影响行为的重要因素
              • 法律是根据行为结果所包含的社会影响的程度来决定是否将某种行为纳入调整范围的
                • 没有社会影响或社会影响较低的行为
                • 行为对社会的基本秩序或他人的重要利益产生重要影响
                • 行为的社会影响
                  • 有形
                  • 无形
              • 行为结果也是法律影响行为的作用点
                • 法律通过对行为结果的肯定或否定来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
      • 将行为结果纳入行为构成的要素的原因
        • 因素
          • 一、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 行为是引起自然或社会变化的原因,自然或者社会变化是行为作用的结果
            • 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是客观的,是不以人们的想象变化的
            • 法律调整中一般注重的是直接因果关系,对于结果多因的情况则注重主因和次因的分类
          • 二、结果与行为的内在方面的关系
            • 人的行为总是意志行为,是人的意志选择和控制的活动
            • 调整法律行为时一般都将结果与行为的内在方面结合起来考虑,以确定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 作用的机制
          • 三、法律根据行为与结果的关联以及结果的社会影响状况,对行为赋予肯定的或否定的法律后果
            • 法律对行为作出调整的方式之一
            • 行为+结果(社会影响)+法律后果(肯定或否定)
          • 四、法律将行为结果和法律后果设为一体,以引导行为
            • 将人们所追求的目的与法律后果设为一体,以确认人们行为的效力,实现对行为的调整
            • 行为+法律后果(社会影响+法律形式)
            • 将法律后果与行为结果设为一体,人们的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就具有了法律的形式,因而行为结果直接具有了法律的效力,这种调整形式可以非常有效地引导人们的行为选择和保障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本文作者:ZT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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